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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報稅的時候,大司膿赫然發現一個很驚人的事實,就是「我扶養我奶奶,可是我不能付奶奶的健保費」

這個道理很簡單,因為健保局規定只要我爸還付得起,我就不能付阿媽的健保費

阿媽現在住在安養中心,而且我爸年紀也大了,所以阿媽每個月兩萬五的安養費是我出的,醫藥費也是我出的。我報阿媽當扶養親屬是天經地義,但是健保局偏偏不讓我出健保費。

我彷彿可以聽到健保局心裡的吶喊:

「只要你爹還在工作,你就別想付阿媽的健保費!」

所以,阿媽的健保費,我爸不能報稅(因為是我在扶養),我也不能報稅。

我打電話到某知名財經立委辦公室,他的助理聽了也很吃驚。過沒幾個禮拜我就收到衛生署的回函:

一、為落實量能負擔之精神,全民健康保險法中原對於保險對象之投保身分及保險費負擔方式,訂定相關之強制性規範,惟針對眷屬依附投保之規定,考量實務上可能發生之特殊情形,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訂有彈性放寬之規定。 

大司膿的白話翻譯:法規白紙黑字你不看,跟立委陳什麼情啊請自己去看施行細則第19條。

二、有關所陳令尊收入極低,均由台端支應其日常開銷乙節,查政府對於健保費繳納困難之民眾提供多項協助措施,包括低收入戶、失業勞工及中低收入戶之70歲以上老人等,均由有關機關提供健保費補助,近期配合「菸害防制法」修正,將以菸品健康福利捐部分收入,作為低收入邊緣戶健保費補助之財源,紓緩其經濟壓力;本署及健保局則提供愛心轉介、無息紓困貸款、分期繳納等欠費協助措施,若有任何需要,請逕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-030-598洽詢。 

大司膿的白話翻譯:翻不出來啦。因為:

1.我陳情的是阿媽的健保費,不是我爹的健保費。是我阿媽收入低,不是我爹收入低。可以請問衛生署你真的有看到我的問題嗎?

2.這一段很明顯的是廣告詞,可能是承辦人剛好在寫新聞稿,順手就把這一段文字貼上去充版面了。我來替他OS:反正長官也不會認真看,看到字這麼多,還會覺得我有認真回答民眾問題→我真是個熱心的公僕!

結論

感謝衛生署體恤民情,讓我不用付阿媽的健保費。

順便收錄衛生署回函中提到的那條法規(白紙黑字寫給你看,大司膿在此替衛生署請命,鄉民不要隨便擾官!

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九 條  

為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者,應擇一投保;其選擇以直系血親眷屬身分投保者,除有下列無法隨同投保之特殊情形外,應隨親等最近之被保險人投保:

一、父母離婚、分居、行蹤不明或未盡扶養義務,由祖父母扶養。

二、子女行蹤不明或未盡扶養義務,由孫子女扶養。

三、非婚生子女由祖父母扶養。

四、持有保護令或出示警政、社政機關介入處理及其他經保險人認定證明文件之家庭暴力被害人。

五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。

同為配偶與一親等直系血親之眷屬者,應擇一投保。

有圖有真相:

衛生署函.JPG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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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bigcontrolp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